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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通管道配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通管道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会宾,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鑫通管道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珍,职务:经理。庆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庆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小珍持有的吉林市鑫通管道配件有限公司的股权30万元、范国元持有的吉林市鑫通管道配件有限公司的股权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冻结期间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化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