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索满苏木与王顺林、祁师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满苏木,王顺林,祁师,不详,袁师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903号原告:索满苏木,男,回族,生于1960年4月20日,住甘肃省,农民。被告:王顺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日,甘肃省临夏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永祯,临夏临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师,男,汉族,现年54岁,住临夏市。被告:姓名不详,系第一被告王顺林舅子,住址不详。第三人:袁师,男,汉族,现年50岁左右,住址不详原告索满苏木与被告王顺林、祁师等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第二、三被告及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及其他法律文书,故依法告知原告进一步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原告逾期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提供被告详细身份信息,逾期仍未提供,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其他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索满苏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文祥审判员 郑光胜审判员 陈姝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景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