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方小多与王大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小多,王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方小多被执行人:王大明本院在执行方小多与王大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大明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53518元(不含利息)元,诉讼费5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家鹏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