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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复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吉林市吉特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执行一案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吉特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复78号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桃源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翟国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吉林市吉特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珠江路277号B厂房。法定代表人:张忠,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周秀川,经理。复议申请人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水务公司)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执异1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查明,吉林市吉特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特公司)诉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污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龙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一、吉林污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吉特公司加工费1185254.00元;二、吉林污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1113018.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吉特公司自2011年5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宣判后,吉林污水公司不服,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吉林污水公司未履行其义务,吉特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吉特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吉林水务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给付吉特公司加工费本金1185254.00元、受理费21546.00元、执行费14468.00元、判决利息(以1113018.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下发吉市国资发[2013]73号文件,将吉林污水公司部分资产30199万元,负债650万元,净资产29549万元无偿划入吉林水务公司。划转后,吉林水务公司负责国债资金和建设期债务的清偿等相关遗留问题,吉林污水公司现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吉特公司要求吉林水务公司承担的各项费用总额在其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故吉特公司提出的追加吉林水务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吉特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成立,追加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吉林水务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17)吉0203执异19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一、追加吉林水务公司为被执行人无事实依据。吉林水务公司并无原审异议裁定所载财产权,行政划拨的财产未在吉林水务公司名下。二、原审异议裁定程序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法院应在异议立案后三日内通知相关当事人。吉林水务公司从未收到立案通知,剥夺了吉林水务公司的答辩权,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认为,原审裁定根据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审查,认定吉林污水公司部分资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吉林水务公司,据此追加吉林水务公司为被执行人,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追加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院对执行异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据此,是否通知当事人不影响对案件的实体审查,故对复议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执异19号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任成代理审判员  季海滨代理审判员  李会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牟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