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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元挺、徐春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元挺,徐春飞,汪光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元挺,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徐春飞,女,1962年1月1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汪光远,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元挺与被执行人徐春飞、汪光远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徐春飞、汪光远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徐春飞、汪光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黄元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徐春飞、汪光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徐春飞、汪光远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徐春飞、汪光远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光远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都家园××楼××单元××室的房地产,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另查明,本院另案提取了被执行人汪光远、徐春飞在台州市××区南区建设指挥部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57432.7元,本案参与分配分得执行款人民币7420.5元。3、被执行人汪光远有车牌号为浙J×××××宝来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另案进行查封,但该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4、被执行人徐春飞、汪光远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春飞、汪光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徐春飞、汪光远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春飞、汪光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徐春飞、汪光远已另案采取媒体曝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徐春飞、汪光远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措施。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7420.5元。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春飞、汪光远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徐春飞、汪光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黄元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春飞、汪光远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元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24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翁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