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字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史孝玉与方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孝玉,方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民初字2960号原告:史孝玉,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方谋云,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史孝玉诉被告方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孝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谋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孝玉诉称:2015年2月14日,被告方谋云称家庭经济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000元,当场出具借条言明不日就还,后多次催讨被告均称无钱借口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方谋云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史孝玉与被告方谋云经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2月14日,被告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称两个月后还钱。后原告多次进行催讨,被告均拖欠不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史孝玉以被告方谋云出具的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向被告主张债权,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符合证据三性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借条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谋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史孝玉借款人民币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方谋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