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清远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文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文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4921号原告:清远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区北江一路清远第一城8座首层。法定代表人:阳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全杰,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文笑,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清远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清远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清远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杰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