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段永锋与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永锋,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450号原告:段永锋,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尹万利,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大宽,系董事长。地址:松原市乌兰大街248号。委托代理人:宋国峰,男,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高鹏,男,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永锋与被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永锋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永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永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