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彭福成与被执行人李土万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福成,李土万,邓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彭福成,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李土万,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邓桂玉,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福成与被执行人李土万、邓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土万所有的位于宁远县舜陵街道九嶷南路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并公开拍卖,拍卖阶段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提出异议而暂缓拍卖,现查明李土万、邓桂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126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明辉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梅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