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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温与绛县安峪镇东晋峪村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温,绛县安峪镇东晋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586号申请人XX温,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被执行人绛县安峪镇东晋峪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王水洞,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温与被执行人东晋峪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晋0826民初1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绛县安峪镇东晋峪村民委员会在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1400100222012****账户中的存款3395元至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0455110104001****。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超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