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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5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志明与赵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明,赵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5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志明,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俊,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明与被执行人赵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俊名下有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俊名下银行存款116817元或其他资金。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