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玉臣、姜秀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玉臣,姜秀丽,邓新忠,邓新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589号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庆云县城区中心街北首35号。法定代表人:刘兰,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峰,男,该单位职工。被告:邓玉臣,男,195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姜秀丽,女,195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邓新忠,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邓新民,男,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玉臣、姜秀丽、邓新忠、邓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对被告邓玉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邓玉臣已死亡为由,特申请撤回对被告邓玉臣的起诉。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玉臣的起诉。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俪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