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恢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丽秋与杨永森、李新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秋,杨永森,李新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472号申请执行人:徐丽秋,女,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陈世兴,男,满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杨永森,男,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新君,女,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徐丽秋与被执行人杨永森、李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丽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永森、李新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连世文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曲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