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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恢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丽秋与杨永森、李新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秋,杨永森,李新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472号申请执行人:徐丽秋,女,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陈世兴,男,满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杨永森,男,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新君,女,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徐丽秋与被执行人杨永森、李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丽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永森、李新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连世文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曲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