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7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姜亚亚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姜仁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姜仁村北东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亚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姜仁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姜仁村北东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689号原告姜亚亚,女,1977年7月15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姜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亚兵,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薛文戈,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姜仁村北东村民小组。负责人姜小力,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薛文戈,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姜亚亚与被告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姜仁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姜仁村北东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姜亚亚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经传票传唤,原告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姜亚亚承担。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