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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图木舒克市通达石料厂与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木舒克市通达石料厂,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图木舒克市通达石料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永安坝南库。经营者:付守勤,男,1988年1月3日出生,住图木舒克市。被执行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航天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图木舒克市通达石料厂申请执行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188364.03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88364.0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曾 辉代理审判员  秦俊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