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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6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朱振军、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军,左江,盛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6242号申请人:朱振军,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晗,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左江,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盛芹,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朱振军与被告左江、盛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振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左江、盛芹的银行存款34127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振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左江、盛芹的银行存款34127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朱振军名下位合肥市庐阳区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振军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单劭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