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执1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1316钱扣云与乔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扣云,乔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1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扣云,男,1967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乔建,男,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钱扣云与被执行人乔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钱扣云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没有保全财产”。2、2017年4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到庭、未能履行义务。3、2017年4月5日、4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有存款账户十余个,但未能发现有价值的财产信息,故暂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但据此可知,被执行人乔建向本院申报的财产情况,属于申报不实。4、2017年4月,本院分别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2017年4月5日,本院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C×××××号、苏C×××××号汽车两辆,本院已经裁定查封,但未能查找到车辆下落,故暂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6、2017年4月5日、4月10日,本院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2017年4月5日,本院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17年4月5日,本院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9、2017年4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本案被执行人乔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0、2017年4月20日,本院与被执行人谈话,其称还在开吊车,妻子在家带两个孩子,经济也比较困难不能一次性付清,申请给申请执行人协商,并承诺从2017年5月份开始每月还款不低于3000元。11、2017年5月26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要求到5月底前付清,被执行人承诺到5月底先交一部分钱,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12、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到庭交款4900元,通过银行转账5100元,共计10000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3、2017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书,并组织凌晨行动拘传被执行人乔建,因家中无人,未能实施。14、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通过银行转账3000元。15、2017年9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乔建住宅进行搜查,未能搜查到有价值的财产;并因被执行人乔建不如实申报财产准备对其司法拘留,因被执行人不在家未能实施。16、2017年9月25日,被执行人通过银行转账5500元。17、2017年10月11日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9549.54元,执行到位1850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乔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钱扣云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峰审判员  XX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