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特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丹丹申请宣告韩绪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丹丹,韩绪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特61号申请人:黄丹丹,女,1986年11月19日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申请人:韩绪兵,男,1970年4月12日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韩丽(系被申请人妹妹),女,1974年10月10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黄丹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韩绪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陆燕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宣告。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丹丹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丹丹的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静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