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田新恭与郭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新恭,郭广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2299号原告:田新恭,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姜新连。被告:郭广玉,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原告田新恭与被告郭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新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田新恭负担。审判员 袁俊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帅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