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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华军与荆州市荆州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军,荆州市荆州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003行初21号原告朱华军,男,汉族,1982年8月生,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代理人冯涛,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州市荆州区民政局,地址荆州区通惠桥路29号。法定代表人尹少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郢,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军诉被告荆州市荆州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朱华军以“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现在无法联系,需找到其本人核实案件事实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华军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华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华军负担。审 判 长  张琼花人民陪审员  刘吉军人民陪审员  邵国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