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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吕惠荣与萝北宏达农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惠荣,萝北县宏达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1195号原告吕惠荣,身份证号230830193801310024,女,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3委2组4号。被告萝北县宏达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守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惠荣与被告萝北宏达农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公司房产三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萝北宏达农机有限公司的宏达农机综合楼3单元302室、401室、4单元401室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宝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