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蕊与高红明、马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蕊,高红明,马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胡蕊,女,1970年10月9日生,彝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胡丽梅,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高红明,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马玉英,女,1974年2月21日生,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胡蕊与被执行人高红明、马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云2501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红明、马玉英案款人民币34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两被执行人位于个旧市XXXX号的房屋,但该房屋暂不能变现,此外,查明高红明、马玉英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3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412元,由被执行人高红明、马玉英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芷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