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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亚玲与苗春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玲,苗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张亚玲,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苗春丽,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张亚玲与苗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苗春丽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苗春丽给付欠款1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1950元,但被执行人苗春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苗春丽在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代发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10月份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苗春丽在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发工资(账号:6217370021400045508)每月500元,共扣划1950元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