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10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戴绍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戴绍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056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梁世友。被执行人戴绍清,男,户籍地址广东省。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绍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8329元、案件受理费2666元、公告费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7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306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将被执行人戴绍清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通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赖乾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