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与许钢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许钢,余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6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住所地黎川县日峰镇日峰路130号。主要责任人:龙斌,被告:许钢,男。被告:余玲,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与被告许钢、余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包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甘紫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