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91民初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陈加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陈加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91民初423号之一原告:张海涛(ZHANGHAITAO),男,1961年7月31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冰,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丽容,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加焰,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张海涛(ZHANGHAITAO)与被告陈加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张海涛(ZHANGHAITAO)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涛(ZHANGHAITAO)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6.5元。审 判 长 谢伟东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