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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5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威海市政伟石材有限公司与秦春强、张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政伟石材有限公司,秦春强,张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民初5569号原告:威海市政伟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79703980J,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石耩村东。法定代表人:宋政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亮亮,该公司经理。被告:秦春强,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张凌华,女,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威海市政伟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春强、张凌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市政伟石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亮亮,被告秦春强、张凌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威海市政伟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17日期间的利息32000元及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被告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2月29日,并约定了逾期利息。后还款日期已过,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该款及利息,二被告于2016年5月17日偿还原告100万元,尚欠50万元拖付至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秦春强、张凌华辩称,借原告款属实,已偿还100万元,现尚欠50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4日,二被告因需要偿还银行贷款而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经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协商后,由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政伟石材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还款日期为2016年2月29日,逾期利息按百分之十算,借款人:秦春强、张凌华,2016、2、4,农行6228450306004729361,张凌华”。但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而于2016年5月17日偿还了原告1,000,000元,余款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二被告提出上述答辩意见。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本院认为,二被告因需偿还银行贷款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二被告也予以承认,二被告理应按双方约定偿还借款。现二被告未按期偿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春强、张凌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威海市政伟石材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给付所欠原告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17日期间的利息32,000元及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秦春强、张凌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