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符七娃、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符七娃,张胜利,崔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808号申请人:符七娃,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张胜利,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崔云香,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符七娃与被申请人张胜利、崔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符七娃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胜利、崔云香银行存款6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七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胜利、崔云香银行存款6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雪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曜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