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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符七娃、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符七娃,张胜利,崔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808号申请人:符七娃,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张胜利,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崔云香,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符七娃与被申请人张胜利、崔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符七娃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胜利、崔云香银行存款6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七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胜利、崔云香银行存款6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雪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曜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