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13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小玉诉张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1390号之三被执行人张发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执1390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发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发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发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73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学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