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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9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开成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开成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吕品秀,陈伟才,张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9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三号厂房B401-F17、B401-F18,组织机构代码67481916-X。法定代表人张顺。被执行人深圳市开成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大道翻身固戍工业园C、D栋C东六楼(南),组织机构代码69119690-2。法定代表人陈伟才。被执行人吕品秀,女,汉族,1977年5月19日出生,户籍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陈伟才,男,汉族,1979年3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被执行人张秀琴,女,汉族,1979年4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安徽省天长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述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代偿款本金350535.35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35053.5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126元、保全费2461.97元、公告费500元及案件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申报财产)、《财产报告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经查,除被执行人吕品秀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被��行人吕品秀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产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拟评估拍卖上述房产已清偿被执行人债务,后案外人吕德全以其对上述房产享有所有权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后本院作出(2017)粤0307执异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吕德全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吕德全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7民初15919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因案外人吕德全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对本案抵押物的所有权,故本案对该抵押物的评估拍卖程序须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有确定性结果方能进行。另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杨云华执行员  薛文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