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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廖大勇与朱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大勇,朱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廖大勇,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23日,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朱加凯,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4日,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廖大勇与朱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加凯下落不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