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廖大勇与朱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大勇,朱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廖大勇,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23日,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朱加凯,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4日,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廖大勇与朱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加凯下落不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