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7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耿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7654号原告耿某,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蒙古族,职员,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63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县。原告耿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永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6500元、支付利息6678元,本息合计33178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1日,被告因家庭生活支出向原告借款265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款约定月利率为18‰。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1日,被告李某因家庭生活支出向原告耿某借款265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8‰。原告以现金方式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均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欠原告26500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6678元(自2017年6月11日至2017年8月11日)及按照月利率18‰继续支付自2017年8月1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耿某借款人民币26500元、支付利息6678元,本息合计33178元。并按月利率18‰继续支付自2017年8月12日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梁永芳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李雅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