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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武秋玲、黄淑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秋玲,黄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秋玲,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黄淑云,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豫1282执6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淑云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北区嵩基鸿润城小区3号楼404室住房一套(房产证号:灵宝市预市区字第20141416号)。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淑云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北区嵩基鸿润城小区3号楼404室住房一套(房产证号:灵宝市预市区字第2014141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帅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