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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6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南瑞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瑞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6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瑞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佳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泽海,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云南瑞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云04民终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被告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瑞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0000元。申请执行人云南瑞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云南瑞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本案尚未执行的案款,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还140000元,于2017年12月8日前还200000元;由龚泽海作为还款担保人。申请执行人云南瑞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不将被执行人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云南瑞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0426执2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荣红审判员  张 海审判员  施林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冰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