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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谭慧霞、杨丽申请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慧霞,杨丽,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谭慧霞,女。申请执行人杨丽,女。被执行人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玉珍,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慧霞、杨丽与被执行人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慧霞、杨丽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辽民申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4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皓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