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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5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九寨沟信用社与王明、魏桂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九寨沟信用社,王明,魏桂莲,罗小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5民初120号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九寨沟信用社,住九寨沟县永乐镇中街22号。法定代表人:席阳。委托代理人:郭雪娟,女,藏族。委托代理人:张健,男,汉族。被告:王明,男,汉族。被告:魏桂莲,女,汉族。被告:罗小勇,男,汉族。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九寨沟信用社与被告王明、魏桂莲、罗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在案件审理中,被告王明、魏桂莲、罗小勇与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九寨沟信用社协商,被告人王明承诺分期还款,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九寨沟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九寨沟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韩 杰审 判 员  张良伯人民陪审员  王蔡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扎喜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