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3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俊飞与张雪来、奥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飞,张雪来,奥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814号申请执行人杨俊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雪来,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奥永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杨俊飞与张雪来、奥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雪来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奥永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雪来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奥永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三、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