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8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兴新申请执行宋振江、张艳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新,宋振江,张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8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兴新,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宋振江,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张艳荣,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陈兴新与宋振江、张艳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兴新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8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闻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