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卫东与左明伟、李长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卫东,左明伟,李长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3276号申请执行人:高卫东,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左明伟,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李长芬,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新建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5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明伟、李长芬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秋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