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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民终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德才与呼图壁县农场管理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才,呼图壁县农场管理局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1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才,男,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图壁县农场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2323H414791893,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和庄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忠,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峥燕,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德才因与被上诉人呼图壁县农场管理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3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3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德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进羽审 判 员  郑洪彪代理审判员  黄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