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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5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任家文与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家文,王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185号原告:任家文,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亮,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任家文与被告王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任家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家文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家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家文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