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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韩贤雄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贤雄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刑初17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贤雄,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文化,务工,住平潭县。2016年11月1日、2017年2月28日、5月26日因吸毒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平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贤雄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惠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贤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韩贤雄饮酒后到平潭县潭城镇城北小区,持“劲酒”酒瓶无故砸击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致被害人林某、杨某、施某、陈某的轿车外车身被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车辆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900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受损照片、酒瓶照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贤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韩贤雄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韩贤雄饮酒后到平潭县潭城镇城北小区,无故用酒瓶砸、划停放在路边的被害人林某的闽K×××××号轿车、杨某的闽A×××××号越野车、施某的闽K×××××号轿车、陈某的闽A×××××号轿车,致上述车辆的车身不同程度损坏。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损坏的四辆车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29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他听到外面有喊叫声,到阳台时看见韩贤雄用“劲酒”酒瓶砸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越野车,又绕一圈去砸其他车辆,后又回到先前的那辆越野车旁,继续用酒瓶砸。过了一会儿,警察到现场抓住韩贤雄。他的闽K×××××号轿车引擎盖被砸坏。经辨认相片,确认韩贤雄。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邻居打电话说他停放在路边的闽A×××××号越野车被人砸了,他赶紧下楼,见韩贤雄被警察控制住,身上有很浓的酒味。他的越野车引擎盖、右前门等处有划痕。经辨认相片,确认韩贤雄。3、被害人施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他被楼下的声音吵醒,下楼时听小区的住户说有个喝醉酒的男子用酒瓶砸停放在路边的小车,那名男子已经被警察带走了。他发现自己的闽K×××××号轿车的车门被砸坏。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他听到楼正席有吵闹声,下楼听到小区住户说有个醉酒男子用酒瓶砸停放在路边的小车,该男子已经被警察带走。他察看自己的闽A×××××号轿车,发现车的左侧前后车门均被砸坏。5、作案工具照片,证实韩贤雄用于砸、划他人车辆的“劲酒”酒瓶。6、车辆受损照片,证实涉案车辆受损情况。7、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8、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岚市监价认[2017]41号认定结论书,证实闽K×××××号车辆修复价格为500元、闽K×××××号车辆修复价格为600元、闽A×××××号车辆修复价格为600元、闽A×××××号车辆修复价格为1200元。9、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岚公(城关)行罚决字[2017]00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2017年3月26日韩贤雄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0、到案经过,证实经群众举报,韩贤雄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11、前科材料,证实韩贤雄于2016年11月1日、2017年2月28日、2017年5月26日因吸毒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2、被告人韩贤雄供述,2017年3月25日晚,他和“李清”在家中喝酒,到次日凌晨1时许,“李清”先行回家。他突然记得“李清”还欠他钱,就带着一瓶“劲酒”到“李清”位于平潭县城北大队三楼的住处敲门,见没人开门就很生气,到楼下用酒瓶砸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贤雄任意损毁他人车辆,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韩贤雄曾多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支持。韩贤雄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贤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韩贤雄赔偿被害人林富华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杨建明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元、施华兴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陈宝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卫国人民陪审员  任文莹人民陪审员  林炳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