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荣介义与淮南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介义,淮南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民初3733号原告:荣介义,男,195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圣兵,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0419719U。法定代表人:姚松梅,该公司经理。原告荣介义与被告淮南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介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度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介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装修款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淮南市新区金域蓝湾小区**幢**室房屋一套交由被告装修,合同总价款为120600元,工期80日即自2016年6月5日至2016年8月25日。合同还对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工程保修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款66000元,但被告截至2016年9月15日仍没有完工。因被告不能完成约定的装修工程,2016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双方终止履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因装修工程瑕疵对原告的补偿,被告自愿退还原告装修款20000元。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百度装饰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加诉讼,未答辩,未举证、质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百度装饰公司工商企业信息打印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收据、《合同终止协议》各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荣介义系淮南市金域蓝湾小区30幢205室房屋业主,被告百度装饰公司系从事房屋装修的公司。2016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该套房屋交由被告公司装修,合同总价款120600元,工期80日(自2016年6月5日至2016年8月25日),合同并对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工程保修等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66000元,但被告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房屋装修工程。后原、被告因装修事宜发生纠纷,双方对合同解除事宜进行协商。2016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了一份《合同终止协议》,协议内容为:“现有金域蓝湾**栋**合同双方自愿解除,退还贰0000元整(20000元)给业主,双方签字有效,退还事宜由项目部长负责办理甲方(业主):荣介义乙方(负责人):沈宏春日期2016.9.15号姚海燕2016.9.15注:本协议一式三份”。但被告公司一直未按照协议约定返还装修款。后原、被告因装修款返还等问题发生纠纷,且无法达成一致。2017年6月5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装修款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将涉案房屋交由被告公司装修,双方签订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因房屋装修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装修装饰合同关系,双方并签订《合同终止协议》,被告公司自愿退还原告装修款20000元。上述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地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终止协议》约定返还其装修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百度装饰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南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荣介义装修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淮南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柱人民陪审员 刘艳芝人民陪审员 廖春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XX刚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