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孟宪平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平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刑初429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宪平,男,1950年8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下同),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先后于2005年8月26日、2006年10月19日、2007年11月26日、2009年8月10日、2012年6月22日被原赣榆县卫生局决定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5月5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辩护人柏顺顺,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7)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宪平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共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宪平及其辩护人柏顺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宪平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连云港市赣榆县欢墩镇(现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石沟埃村家中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并先后于2005年8月26日、2006年10月19日、2007年11月26日、2009年8月10日被原赣榆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孟宪平又在家中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时,被原赣榆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2017年5月1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孟宪平在家中为患者徐家旺输液,致徐家旺在输液过程中过敏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孟宪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词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以证实指控被告人孟宪平犯非法行医罪成立,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被告人孟宪平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孟宪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宪平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孟宪平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孟宪平某成非法行医罪的指控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具有两面性,建议法庭量刑时充分考虑非法行医的社会背景;2、被告人孟宪平家里生活非常困难,但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具有悔改表现;3、被告人孟宪平系坦白,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宪平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连云港市赣榆县欢墩镇(现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石沟埃村家中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并先后于2005年8月26日、2006年10月19日、2007年11月26日、2009年8月10日被原赣榆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孟宪平又在家中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时,被原赣榆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2017年5月1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孟宪平在家中为患者徐家旺输液,在输液过程中致徐家旺过敏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孟宪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孟宪平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孟宪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胡某、王某1、孟某1、孟某2、王某2、徐某1、徐某2、王某3、王某4、郭燕斌的证词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赣榆县卫生局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云港市赣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17)1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孟宪平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宪平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医疗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宪平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宪平辩护人提出的第1、3点辩护意见,经查,国家对行医活动具有严格规定,被告人孟宪平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先后多次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从事医疗活动,并致一个死亡,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孟宪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孟宪平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孟宪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医疗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宪平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7年5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韦庆涛审 判 员 张成增人民陪审员 樊明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郑红伟书 记 员 王贺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