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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5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业金、薛玉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业金,薛玉建,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017号申请人:郑业金,男,1979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薛玉建,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一号盛世金源A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申请人郑业金与被申请人薛玉建、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业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政府享有的债权42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政府享有的债权42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