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5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4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6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陕0625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劳务费1627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627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无法找到,经我院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25执40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若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时,则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本案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省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