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昆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昆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昆堂,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昆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徐昆堂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徐昆堂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李灵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