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张岳明、陈杏春、张松华监护人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225执3571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平、被执行人张岳明、陈杏春、张松华:申请执行人张亚平诉被执行人张岳明、陈杏春、张松华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2017)浙0225民初16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亚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岳明、陈杏春、张松华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0225执3571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