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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刘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刘振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92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负责人:钱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振。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刘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伟明人民陪审员  韩国英人民陪审员  季秋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鲁松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