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崔文华、河北润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文华,河北润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财保136号申请人:崔文华,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申请人:河北润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8A55L6P,住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韩冬,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韩涵,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崔文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润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涵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中玮 关注公众号“”